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相  對  人
債務 人  邱聖文  
            劉庭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邱聖文、劉庭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聖文、劉庭語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均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