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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何嘉軒、陳怡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聲請狀附表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5,067,281元部分:
    ㈠查聲請狀所附個人購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兩造約定借款利率貴會指數房貸利率加碼年利率0.483%機動利息、違約金計算方法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又貴會指數房貸利率於該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09。
    ㈡次查聲請狀所附個人購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第9條第2項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本人親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㈢又查,相對人陳怡君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何嘉軒應向債權人給付5,067,28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92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何嘉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怡君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何嘉軒、陳怡君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關於聲請狀附表請求本金178,271元部分:
  ㈠查聲請狀所附消費者綜合性貸款契約,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貴會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23%機動利息、違約金計算方法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又貴會指數房貸利率於該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09。
  ㈡次查相對人陳怡君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何嘉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27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3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何嘉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怡君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何嘉軒、陳怡君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