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何嘉軒、陳怡君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何嘉軒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00號2樓之2」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二、請重新向相對人陳怡君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00號3樓之2」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