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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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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宗韓松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宗韓松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