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雨秀
債 務 人 林郁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11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
暨以核算未受償利息1,410元、
違約金300元、費用15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