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岳韋
鍾春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2,8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緣債務人李岳韋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鍾春菊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2,86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李岳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鍾春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64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