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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吳明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2月10日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