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何媄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9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為1期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