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丞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06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