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於繼承被
繼承人許聖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下同)88,37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聖傑之遺產範圍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