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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玉婷、黃岳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黃玉婷、黃岳镟為一般保證人,就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如對債務人黃玉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岳镟負清償責任」。
二、請提出本件逾期本金在6個月內者,週年利率百分之2.4112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暨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304計算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暨收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