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3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黃玉婷、黃岳鏇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黃玉婷、黃岳镟為一般
保證人,就
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如對債務人黃玉婷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岳镟負清償責任」。
二、請提出
本件逾期本金在6個月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112計算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暨收
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304計算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暨收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