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訓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551元,及其中新臺幣59,470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4,73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5,72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1,90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0,42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