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啓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345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87,898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