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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81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代 理 人 陳柏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王曉倩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本件電池服務合約已依第9條規定 合法通知相對人終止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本件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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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