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代 理 人 陳柏翰
債 務 人 王曉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3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4,17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