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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許銘煌  

            許永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13,01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