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技証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118元,及其中93,243元,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