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昌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57元,及其中新臺幣19,93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9,826元,及其中新臺幣676,264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