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蔡文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165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414,213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19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150元之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580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3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6,945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3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