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文欽即天問室內設計裝潢工程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47,18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2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7月7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另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