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柯志竑
柯惠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13,3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柯志竑邀同債務人柯惠月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3,3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柯志竑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柯惠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2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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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