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0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嘉若
陳君源
一、
債務人徐嘉若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89,73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嘉若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君源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徐嘉若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12,74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徐嘉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君源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