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侯國源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出境,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