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熊美芳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巷00號為
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若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
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54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