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裴婕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狀所附客戶往來明細資料查詢表所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7,685,467元,
惟民國114年11月7日民事
陳報狀所附通知函金額僅為7,416,914元,二者顯不相符,請確認請求相對人所積欠聲請人欠款之金額及起息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