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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李裴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客戶往來明細資料查詢表所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7,685,467元,民國114年11月7日民事陳報狀所附通知函金額僅為7,416,914元,二者顯不相符,請確認請求相對人所積欠聲請人欠款之金額及起息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