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鍾家洋即大發強企業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0,12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