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田姿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5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田姿邑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