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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羅增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7,9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大眾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羅增喜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其一信貸新臺幣2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93年8月26日起至100年8月25日止,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其二為現金卡貸款,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18.25之利息。料債務人羅增喜於95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㈢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4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033元
羅增喜

自民國95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31895元
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