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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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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正成、許明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住院同意書,債務人許正成、許明蕙為連帶保證人,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