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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林翠鈴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㈠消費借貸契約及㈡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㈡債權釋明文件,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承二,如係請求給付票款,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故請陳明本件票據號碼AG0000000號本票1紙之提示日(是否於到期日即民國114年9月2日),並應更正請求利息之起息日為自到期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