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泓鑫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廢止,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