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4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李何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本件請求之金額若干。(查原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應給付民國114年4月至6月之簽約金共計新臺幣12,000元,
惟114年10月17日補正狀記載應給付217,200元,原因事實仍記載應返還114年4月至6月之簽約金,而有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