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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民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何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若干。(查原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應給付民國114年4月至6月之簽約金共計新臺幣12,000元,114年10月17日補正狀記載應給付217,200元,原因事實仍記載應返還114年4月至6月之簽約金,而有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之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