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童英傑、李雅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李雅婷為一般
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童英傑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2,824,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童英傑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雅婷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李雅婷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重新向相對人童英傑、李雅婷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號」為催告繳款,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