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52號
債 權 人 徐春美
債 務 人 信安實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10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21,10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