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簡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9,6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簡惠珠於民國110年02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簡惠珠於民國110年12月0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緣相對人簡惠珠於民國94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56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1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458元
簡惠珠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68
002
新臺幣270136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8
003
新臺幣88270元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