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蘇祐聖
王淑娟
蘇茂鈞
蘇奕寧
一、
債務人蘇茂鈞、蘇奕寧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蘇鎮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蘇祐聖、王淑娟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96,33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蘇茂鈞、蘇奕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鎮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蘇祐聖、王淑娟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