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唐詩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115元,及其中325,197元,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