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家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7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租車費用等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350元為欠費作業費(第一次通知作業費為50元、第二次通知作業費為300元),
惟查
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二次欠費通知之催告函、送達回執等。
嗣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欠費作業費3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