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盟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66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926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