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4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即
相對人林李秀蕊即林鑫沂之
繼承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林鑫沂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據台端提出之被繼承人林鑫沂死亡除戶
戶籍謄本,查悉被繼承人林鑫沂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死亡,而司法院網站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僅能查得被繼承人於103年6月1日後之死亡,於103年5月31日前之死亡仍需向被繼承人死亡所在地法院查明其繼承之狀況),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