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洪勝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3,704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68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並就請求本金22,445元部分,逐一列出各筆費用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