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新義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42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