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居安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74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455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