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債務 人  王炘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炘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981***537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僅提出上開門號之電信費用帳單等,惟未有相對人申請上開門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以釋明兩造間確有電信契約存在。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門號0981***537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同年11月13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