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炘紘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
相對人積欠門號0981***537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僅提出
上開門號之電信費用帳單等,惟未有相對人申請上開門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以釋明
兩造間確有電信契約存在。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門號0981***537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
,及得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同年11月13日民事
陳報狀仍未提出,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