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0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美淑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狀附簽約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29日之工程合約書,
承攬人係記載「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鄭煒憲」,並蓋有其等印章,
惟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自110年11月15日起即為陳美淑,請提出鄭煒憲有權代表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簽立
上開工程合約書之釋明文件。
四、又
按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
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258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提出已向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