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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許育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查兩造約定每期滯納金500元,計至本裁定作成之日,相對人應繳納之滯納金僅2,000元,其餘違約金尚未發生,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之違約金數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