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善君
劉容千
一、
債務人劉善君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8,67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劉善君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容千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