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代 理 人 周繼志
債 務 人 孟維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34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3,0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2,79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3,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