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
債 權 人 蔡漢文
債 務 人 家煌食品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
聲請狀請求標的關於利息起算日記載不明(未表明究係從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自特定日期起算利息)。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陳明
本件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同年11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