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 務 人 賴杰銘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號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355元,及其中新臺幣10,693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186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